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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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9月22日的贷款本金162539.39元及利息12468.97元,以及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60%再上浮50%。,复利以12468.97元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60%再上浮50%;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因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