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阿尔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旺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阿尔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旺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72,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阿尔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旺德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15.85元以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059,92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旺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14元,由原告上海旺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86元,由被告深圳市阿尔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阿尔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