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欠款本金35228.26元、利息5405.75元、违约金3053.99元、手续费2065.8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被告***在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起诉后有还款18000元,应按双方合约约定在其欠款中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9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受理费471.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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