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51836.39元,利息23678.11元,罚息59263.71元,正常本金利息复利5212.52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以期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3%计算欠付23678.11元;罚息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以期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欠付59263.71元;此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正常本金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24日,以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欠付5212.52元,此后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2.295%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李建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2月7日。

借款期限:2018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7日。

借款合同及编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平银成都个信贷字2018第RL20181207000518号)。

借款金额:500000元。

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每月还款日为7日。

利息计收方式:固定利率,年利率18.36%。

放款情况:2018年12月7日发放借款500000元。

首次逾期时间:2020年4月10日。

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在借款期限内,以当期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36%按月计收。

罚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

复利计算方式及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欠款情况:案涉合同于2020年12月7日已经到期。根据原告提交的还款清单显示,截至2021年7月19日,李建华欠付借款本金为251836.39元及期内利息23678.11元。

判理部分李建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清楚、条款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按约向李建华发放了借款,李建华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要求李建华支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已超过年利率24%,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该罚息适用的年利率调整为24%,鉴于罚息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且罚息的年利率为24%,故对复利部分不再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1836.39元及利息23678.11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方式:1.2020年12月7日前已经逾期的,罚息应以当期逾期本金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的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2.从2020年12月8日起,罚息应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93元、保全费2219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