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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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市供电分公司 鹰潭市晶平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681民初236号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市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GHHK2D,住***。 法定代表人马亮。 被告鹰潭市晶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610935427,住***。 法定代表人汪志艺。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晶平建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市供电分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市供电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市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彦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胜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