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成都恒大名城3栋2单元3609号房屋存在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法律关系;

二、被告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306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95.7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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