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斗游智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斗游智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47016433.32元及违约金(以34064662.2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426605.0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5166.0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斗游智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武汉斗游智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17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877元(原告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斗游智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慧选优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