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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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东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已由东洋公司预交),由东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