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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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款本金64455.98元,支付利息1265.63元、本金罚息78.32元、利息罚息16.7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750元,暂合计66566.67元;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街209弄65号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40005457号]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财产保全费686元,合计诉讼费1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