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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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顺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一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一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顺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宁波一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5元,被告宁波顺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反诉受理费1858元,由反诉原告宁波顺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265元,由原告宁波一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元,被告宁波顺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