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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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8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 二、***、***、***、***、***、***、***、***、京致亨公司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8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17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2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7元,由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