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谢辉艺偿还借款本金53328.4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4314.60元、罚息358元、复利220.78元及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判令谢辉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若谢辉艺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车牌号为起亚牌小型轿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款项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谢辉艺继续清偿;4、谢辉艺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借款事实借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6月3日合同名称《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泉州个担贷字第BC*号借款人谢辉艺借款金额57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年利率18%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法逾期利率罚息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告费等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担保人负担抵押担保事实抵押担保事实抵押人谢辉艺抵押物车牌号为起亚牌小型轿车抵押担保范围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裁判理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谢辉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依据合同约定诉求谢辉艺清偿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谢辉艺自愿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起亚牌小型轿车设定抵押,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上述抵押合法有效。若谢辉艺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一、谢辉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3328.4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4314.60元、罚息358元、复利220.78元及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个担贷字第BC*****号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谢辉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总和以不超过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谢辉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若谢辉艺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谢辉艺提供的抵押物即谢辉艺名下的车牌号为起亚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谢辉艺清偿。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305.50元,减半收取计652.75元,由谢辉艺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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