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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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减少并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未到庭,未做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合同名称《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借款金额46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年利率16.92%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罚息、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日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上浮50%;复利包括欠息复利和罚息复利。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等裁判理由原告有国家颁布的金融许可证,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案涉《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未能依约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遂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虽然在案件审理期间还清所欠本息,但原告因本案诉讼应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应依约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被告庄丽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400元。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计收),由被告庄丽红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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