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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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43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南通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负担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