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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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958.68元、截至2021年5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5105.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33.1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16.04元、其他手续费32.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支付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以本金人民币19958.68元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