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35452元、利息15997元,合计651449元;并以6354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90元,由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076元,被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0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