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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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377.2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7年1月6日起,按每月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分别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