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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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6,647.5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方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人民币46,647.59元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的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