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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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11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货款114,000元及违约金(以11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均由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