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石桥市水源水利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石桥市水源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水电费195,888.00元(拾玖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二、被告大石桥市水源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大石桥市水源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195,88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钱款结清之日止,以欠款195,88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上述钱款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4,218.00元(肆仟贰佰壹拾捌元整),减半收取2,109.00元(贰仟壹佰零玖元整),由被告大石桥市水源镇邢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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