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二十三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二十三店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7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自2020年9月31日起按照每月2500元标准计算房屋租赁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二十三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