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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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泉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东鑫化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福泉市东鑫化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三万四千二百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福泉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限被告福泉市东鑫化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四百一十三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6元,已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福泉市东鑫化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