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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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都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都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2021年6月25日前所欠的利息7325.68元; 二、被告***从2021年6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向原告三都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诉第一条、第二条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都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8元,已减半收取117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