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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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74.57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12日的利息1810.35元、罚息669.35元、复利130.19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以年利率18.62%计算,自2022年4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99个基本点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尚欠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99个基本点再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名下车牌号为川R2XXXX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42元,减半收取计238.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