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687647.63元,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的利息133541.50元、罚息514756.89元以及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逾期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关于贷款利率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实际欠付利息之日起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以实际逾期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关于贷款利率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楼X层X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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