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山水珍宝博物观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山水珍宝博物观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二、北京山水珍宝博物观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山水珍宝博物观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山水珍宝博物观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