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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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 二、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欠付租金8496.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负担515元(已交纳),由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