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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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科化工有限公司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文水县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水县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文某借款228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9.51%计算); 二、被告山西天科化工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文水县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1元,由被告文水县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