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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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109714.12元(该息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即LPR利率上浮40%再加收40%计算罚息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化州市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化市东房地字第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化国用(2001)字第0××4号]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5.72元,减半收取计3647.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