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

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医疗费(截至2020年11月8日)、误工费(截至2020年9月)、护理费(截至2020年9月)、营养费(截至2020年9月)、住院伙食补助费(截至2020年11月13日)、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9326.3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99.43元(己预交),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22元(均已预交),由***负担357元,***负担1806.61元,***负担180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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