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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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 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医疗费(截至2020年11月8日)、误工费(截至2020年9月)、护理费(截至2020年9月)、营养费(截至2020年9月)、住院伙食补助费(截至2020年11月13日)、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9326.3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99.43元(己预交),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22元(均已预交),由***负担357元,***负担1806.61元,***负担180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