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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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9日所签订的《租房协议》自2021年8月16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浦阳嘉园37幢2单元1楼房屋腾退并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26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年14000元计算的租金、占用费,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