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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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务费2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劳务费26,800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撤销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撤销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上诉人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