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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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原告金通典当金塔分公司有先就***提供的担保物房屋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