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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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景从路141号302房属原告***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和房屋登记手续。 本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