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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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1677213元(该息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以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当年1月1日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再加收40%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上述利率按年度调整)给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化州市酒店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化平房地字第0××9号)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40.49元,减半收取计24020.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