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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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南宁市良庆区XXX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