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合伙出资款96839.3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给付原告***合伙出资款183980.6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给付被告***合伙出资款87141.3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合伙财产的处理:应收账款8000元,由原告***、被告***和***各享有三分之一。在元江县xx制冷商行内的冰箱3台,由原、被告各享有1台。在元江县xx制冷商行内的3匹空调1台、茶几1个,价值合计4500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被告***各15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合伙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4元(原告已预交6592元),由原告***、被告***和***各负担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