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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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承平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承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号23×××81;开户行:广安思源农商银行金安支行,账号:96×××98)以11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