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博诚行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博诚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 034元及违约金(以14 0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博诚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折扣费用7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博诚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北京博诚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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