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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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五金材料款42090元;并支付以4209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