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即以3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5000元);债务不能履行时,以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沙市××路××号福乐康城4栋504房屋一套通过拍卖等执行措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实际费用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0元,减半收取计6585元,由被告负担6500元,原告负担8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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