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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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1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8元(潘静已预交),由潘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8元(***已预交),由***承担30500元,潘静承担22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