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主张的经济损失1226451.92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20000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由***赔偿106451.92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

二、临沂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数额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8元,减半收取7919元,由***、临沂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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