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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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东合力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合力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2017年度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二十四万四千八百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合力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违约金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8元,由原告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负担808元,由被告北京东合力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