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第3306552、6678934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26,800元,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2640元,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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