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汶上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济宁宇顺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42294.46元;

三、被告***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5609.39元,被告济宁宇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20530.2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负担574元,被告***、***、济宁宇顺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7元,被告李海清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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