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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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向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8349.01元,本息合计138349.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7月2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随本付清; 二、***、***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利在清偿后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