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靖远兴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靖远兴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9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716657.17元,本息合计241665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7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随本付清;

二、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利在清偿后向靖远兴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4元,减半收取13067元,由靖远兴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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