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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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柳州银行龙城信用卡透支本金19557.63元、利息2531.11元、违约金1800元(该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止,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柳州银行龙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 -4- 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