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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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借款本金8278.37元,支付利息3097.22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4月2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对抵押物即登记在***名下的浙G×××××号起亚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